民35:1-3,9-15,30-34
新的社會會有一些特別的機制,以為此群體的紀律,「利未人的城」代表,一些被分別出來,在宗教上服事的人,他們就不再為他們的產業煩惱,他們可以專注打理會眾在信仰上的問題;至於「逃城」,是給無心犯過之人一個退路;對於故意傷害人或殺人者,也有律法上的懲罰,不過這些懲罰是不能易科罰金的,因為這樣對被害者不公平,容易造成有錢有勢者草菅人命。
在我們的團體中,是否也透過合理的制度,使人可以專心事奉,以及有公平的制度呢?
羅8:31-39
因為基督為我們死,基督為我們復活,基督也為我們代求;所以所有的勢力都不能侵犯我們,除非上主為我們得益處而允許我心受試探。因此我們不是活在恐懼之中,我們乃是在信心中,享受上主在基督裡為我們所預備的。
太23:13-26
在你心中還有何恐懼呢?那位愛我們的,愛到為我們而死,那位愛我們的,有能力到能勝過死亡,那位愛我們的,仍在看顧著我們。